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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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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9號 113年度易字第169號 113年度易字第170號 113年度易字第171號 113年度易字第172號 113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肇峯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5161、22622號)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764 、17847、21146、21147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肇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自基 於加重竊盜或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4月18日12時16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段 000○0號統一超商秀工門市後方路邊,徒手竊取周保炘所有 置放在上址之腳踏車1輛,得手後做為代步工具使用。    ㈡112年8月25日7時許,在彰化縣○○鎮○○里○○巷00號居處其姊姊 胡佳惠房間內,徒手竊取所有置放在胡佳惠所有之NIKE球鞋 一雙(已返還胡佳惠),得手後據為所有。  ㈢112年10月9日10時6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李柏霖所 負責管理經營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店內米酒1瓶,得 手後,飲用殆盡。  ㈣112年10月21日12時4分許,在彰化縣○○鎮○○街00號許紘魁所 經營之十九川串燒烤店前,徒手竊取許紘魁所有置放在上址 之直立式落地菸灰桶1個(價值新臺幣1,000元),得手後,帶 回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巷00號住處置放。嗣經許紘 魁發覺失竊後報警,為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並扣有直立 式落地菸灰桶1個(已由許紘魁領回保管)。  ㈤112年12月25日上午9時許,在彰化縣溪湖鎮二溪路湖西巷洪 美雲之菜園內,徒手竊取洪美雲所有青蔥2把,得手後,旋 遭洪美雲發現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處理,並以現行犯將胡 肇峯逮捕,並扣有上開青蔥2把(業已發還洪美雲)。  ㈥於112年6月24日23時4分許,侵入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陳 滄浪住處神明廳,徒手竊取陳滄浪所有之2個香爐、1對燭台 、3個杯子、1個素柴爐、1組點火器及1組薰香器具等祭祀用 品,所竊取之物品業已變賣,所得款項花用殆盡。  ㈦於112年6月25日1時32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住家 空地旁,徒手竊取陳盡所有置放在上址之紅色腳踏車1輛, 得手後隨即騎乘該腳踏車逃逸。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6次)、刑法第3 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已於檢察官起訴後 之113年1月23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依上揭法條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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