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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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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聖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8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聖元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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