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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0

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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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一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9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柳一銘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之「 溪洲」應更正為「溪州」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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