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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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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9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明智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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