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4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938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295、1367號),被告 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139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俊發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之物(均含其外包裝袋),均沒 收銷燬;如附表三編號3、4、6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俊發分別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 意,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二所示之 方式,而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 二、起訴合法要件   被告吳俊發前於民國112年間,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 施以觀察、勒戒,於112年4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後3年內再為本案如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3條之規定,自應逕行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 (二)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 1.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2.就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己施用之目的 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俱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毒品嚴 格查緝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對毒品流通及社 會治安均產生潛在威脅,又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深 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 再犯,未見收斂、警惕,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 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慮及施用毒品後常伴 隨其餘反社會性之行為出現,對社會造成危害,自應給予 被告相當之刑期以矯正其惡行;另審度施用毒品為自戕行 為,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 病人」之角度考量,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 及心理依賴,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 衡被告犯後尚知認錯、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高 中畢業,目前擔任臨時工,日薪約新臺幣1,500元,無負 債,未婚,無子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再斟酌 被告所犯各罪之態樣、侵害法益之異同、各次犯行之時間 、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 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 表三編號1、2、5所示之物,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 該院草療鑑字第1120500096、0000000000、0000000000號 鑑驗書附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仍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其包裝袋與殘留其上 之甲基安非他命當已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 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經鑑驗而耗損之部分,既已 滅失,當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6至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 用以犯本案犯行之用,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15 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持有期間 持有方式 證 據 主 文 備註 1 112年5月3日上午11時12分前某時許至112年5月3日上午11時12分許為警查獲止 吳俊發前於彰化縣鹿港鎮某超商,以新臺幣4,00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鳳梨」成年男子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2.1163公克),而於左列期間持有之。 ①被告吳俊發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C卷第21、129至130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C卷第33至39頁)。 ③房屋租賃契約書、監視器畫面擷圖(見C卷第43至59、63頁)。 ④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扣案物、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見C卷第61、139頁)。 ⑤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500096號鑑驗書(見C卷第137頁)。 吳俊發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 附表二: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方式 證 據 主 文 備註 施用地點 1 112年7月31日下午某時許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而吸食、及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①被告吳俊發於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87至88頁)。 ②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見A卷第59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馬鳴派出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112D089】(見A卷第57頁)。 ④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見A卷第91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A卷第31至39頁)。 ⑥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扣案物、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見A卷第45至53頁)。 ⑦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A卷第111頁)。 吳俊發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2 彰化縣秀水鄉之彩虹森林汽車旅館房間之廁所內 2 112年8月14日上午11時許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①被告吳俊發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B卷第31、127至128頁)。 ②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同意書(見B卷第83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Z000000000000】(見B卷第85頁)。 ④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見B卷第159頁)。 ⑤關於查獲經過之員警職務報告(見B卷第19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B卷第49至55頁)。 ⑦如附表三編號5至8所示扣案物、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見B卷第65至75頁)。 ⑧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B卷第145頁)。 吳俊發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3 彰化縣○○市○○路00號之桂冠汽車旅館內 附表三: 編號 對應之 犯罪事實 扣案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附表一 編號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驗餘淨重2.1008公克 2 附表二 編號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塊狀晶體,驗餘淨重3.4622公克 3 玻璃球吸食器2個 本院112年度院保字第975號 4 針筒6支 5 附表二 編號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潮解狀晶體,驗餘淨重6.4511公克 6 針筒(內含殘渣)3支 本院112年度院保字第970號 7 針筒(內無殘渣)10支 8 玻璃球吸食器2個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案 號 代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95號 A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67號 B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388號 C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