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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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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旭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速偵字第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旭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供本案犯行所用,核屬其犯罪工 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87號   被   告 潘旭安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旭安明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原使用 之牌照因違規已遭吊扣,為能繼續使用該自用小客車,於民 國112年5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解渝兒」購得偽 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之犯意,於113年1月22日前某日,將上開偽造車牌懸掛 於上開自用小客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 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1月22日0時59分許, 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上路,在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3段與泰 和路3段口停等紅燈時為警盤查,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車牌2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旭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現場照片、證號查詢汽車車籍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 等在卷可參,復有偽造車牌2面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按偽造汽(機)車牌照係屬偽造特許證之範疇,而行使偽造 之車牌,足以損害監理機關對牌照之管理(最高法院63年台 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許證罪嫌。又扣案之上開偽造車牌 ,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蘭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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