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漢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漢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漢章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前 段、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 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僅表示要聲請易科罰金,有本院詢 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品行、智識程度、健康 情況、生活、經濟狀況、各個案件犯罪之罪質不同、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犯後態度、時間間隔等一切 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