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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俊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俊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俊清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 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是 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 係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侵害法益相同,及考量上 開2罪犯罪時間、情節,及受刑人未回復對本案定應執行刑 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件:受刑人張俊清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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