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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坤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坤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 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 罰金。又前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 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受刑人吳坤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至於附 表編號1、2所示之案件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此乃檢 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1號裁 定意旨參照)。從而,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均為違反保護令案件, 罪質相近,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 被告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兼衡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 經定刑之刑度。以及受刑人經本院發函詢問對定執行刑之意 見(於民國113年2月1日、5日先後送達至被告住、居所)後 ,迄今未表示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 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違反保護令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13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3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662號 112年8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662號 112年10月12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54號 (已執行) 2 違反保護令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2年1月13日 3 違反保護令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2年8月21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0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904號 112年11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1904號 112年12月22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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