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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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曾耀聰律師
被 告 周明昌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
重訴字第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本件因羈押期限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而於民國113年2
月7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故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業
經本院審酌後載明於延長羈押裁定中。此外,被告亦無刑事
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故本院認被告之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