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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暐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暐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暐諺(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 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 第5款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 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 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 為前項之聲請;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 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 會;法院依第一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記載審酌之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聲請人提出之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誤記載為「112年2月 24日」,應予更正),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聲 請人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執乙)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 請書一份存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 見欲表達,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於民國113年1月8日 合法送達被告,惟迄至本院裁定前均未見覆,有本院113年1 月4日彰院毓刑火113聲18字第1130000219號函、送達證書、 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 節、法益侵害種類及程度、犯罪時間長短、間隔,及審酌各 情,衡酌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復參以受刑人於本院通知後 迄今尚無具體意見表示等節,在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裁 定定刑如主文所示。  ㈢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先 定其應執行刑,再由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予 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受刑人陳暐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7日 112年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01號 112年度訴字第5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01號 112年度訴字第5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2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872號(已執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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