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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8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0號 113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忠良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407號),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忠良並無逃亡 之虞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在外有正當工作,所犯並非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 被告祖父母年事已高,近日又接獲祖母生病之消息,希望能 回家陪伴長者,若入監執行完畢,可能無法見祖父祖母一面 。被告犯案前有正當工作,因不慎染上毒品才犯下錯誤,且 在押期間有抄寫佛經懺悔,願意隨傳隨到,並每日至戶籍地 派出所報到或配戴電子腳鐐,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 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 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等 犯行,業經其自白不諱,且有相關卷證可稽,足認犯罪嫌疑 重大,又被告於短期間內密集、反覆實行竊盜犯行,有事實 足認有反覆實行竊盜犯罪之虞,是此部分之羈押原因仍然存 在。又本案業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經本院 於113年1月30日判處被告就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衡情一般人於面臨此等刑度,容有趨 吉避凶之逃避心態,倘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 隨之增加;再審酌本案雖已辯論終結宣判,惟羈押之目的在 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且本案辯論終結、宣判 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是本院 綜合上情,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則被告仍有 羈押之原因,且經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 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是被告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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