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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9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世偉 具 保 人 林文品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世偉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林文品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 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之實收利 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彰化 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 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彰化地檢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 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2 年度交簡字第158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傳 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已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 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其 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等情,有送 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均在卷足憑;且受刑人、具保人之住所戶籍均無變 異,且均無在監服刑或另案羈押之情事,此亦有受刑人、具 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等附卷可據,堪認受刑人確實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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