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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3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少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高齡80多歲之祖父母,請求准以 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陳少軒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 2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又本案雖經本院於113年2月7日 以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3年7 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惟被告上開羈 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且本 案經被告提起上訴,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 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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