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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振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振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各罪間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 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 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則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 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於聲請書所載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其勾選無意見,並表示請從輕量刑,另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 一定期限內書面陳述意見,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 陳述意見調查表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1至4、8為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類型為販賣、轉讓、持有毒 品,行為態樣、手段相似,犯罪時間在民國111年3月至9月 間;編號5至7為竊盜案件,犯罪類型為侵入住宅竊取被害人 財物、竊取被害人機車、香油錢,行為態樣、手段相似,犯 罪時間在111年10月至112年3月間,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 行之次數、不法內涵、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受刑人之年 紀、復歸社會可能性、罪數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 傾向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合併定刑之內外部界限,暨責 罰相當原則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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