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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楊志忠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2年度執字第3817、3816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之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為不當者,始得為之,而其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 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經查,受 刑人楊志忠表明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字 第3817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並請求上訴從輕量刑等語,然 該案之112年度訴字第98號案件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判決 確定;受刑人表明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 字第3816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則查無該案。而受刑人 聲明異議之事由,係就判決實體內容表示不服,非認檢察官 執行指揮不當,而非聲明異議得以處置。故受刑人聲明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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