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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銷毀、毀棄扣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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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秉易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陳婉寧律師 被 告 曾逢享 邱冠章 以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 第969號),聲請銷毀、毀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查獲易生危險、有 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 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又法務部依上述規定所 制定之「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第7條規定:「案件於起訴後,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 之法院裁定後,不得為之」。經查:按大麻之種子、幼苗或 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 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 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可 資參照)。故聲請書所指之大麻植株604株及大麻枯葉,如 未經加工製造前,尚不屬第二級毒品,且扣案之大麻植株及 大麻枯葉,客觀上尚無易生危險或喪失毀損之危險,即與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之規 定有間,難認聲請有理由,故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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