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宋苡瑄(原名:宋沂臻) 選任辯護人 侯信逸律師 林正旺律師 謝明澂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70號) ,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宋苡瑄(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現由 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70號案件審理中,因被告有另案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112年度金訴字第1768號),為免 裁判矛盾及訴訟經濟,爰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開庭等語。 二、按聲請移轉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所定因法律或事實 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 者為限;又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而此處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亦即原 繫屬之法院與所請移轉之法院,同為該上級審之下級審而言 。倘所請移轉之法院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 院或分院者,自應向最高法院聲請移轉管轄,而此處所謂該 管法院,係指有管轄權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聲字第8號、111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112年度台聲字 第14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70號審理中,上 開案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犯罪地點在彰化縣境內,本院即屬犯 罪地所在之法院,而有管轄權;又本院與被告聲請移轉之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被 告若欲聲請移轉管轄法院,依前揭說明,應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最高法院為之,今被告逕以書狀直接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 法院,其聲請程式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