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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彥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彥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2910號核准假 釋,而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2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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