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明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2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 291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1年度簡字第5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