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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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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侑成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6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 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侑成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前因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同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辯論終結,定於同年2月26日宣判。茲因本院認本案有 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上開 規定,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 程序審判之。 三、本件定於113年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 程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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