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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緝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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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雲弘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9223號、第9635號、第10120號、109年度偵字第4888號、110 年度偵字第7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雲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雲弘業於本件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13年1月 2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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