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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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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葉玫伶 被 告 王柏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事實部分爰引本案起訴書(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742號起訴書),爰依法請求被告 王柏瀚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王柏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29日15時44分辯論終結,原告於同日16時始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收狀戳可按, 依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 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 件刑事案件經提出上訴後,向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為說明 。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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