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亦奇律師 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 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又因前揭原因依 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序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起、同年五月十三日起、 同年七月十三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佑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