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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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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詹 秀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何 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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