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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0

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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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五四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 三、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乙○○妨害家庭一案,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之通(相)姦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丙○○陳明撤回其告訴,有書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水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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