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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4

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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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傷害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三二號),本院 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之罪(詳細之犯罪事實參見附件聲請書之記載),依同法第二百八十 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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