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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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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 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 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佑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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