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6

妨害兵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訴緝字第3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七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一六號),本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十七日,涉犯兵役法案件,被告因逃 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而其追訴權時效,已於九十年五月二 十三日期滿。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 一九六三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