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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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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村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嚴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六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洪 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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