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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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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六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秦 慧 君                       法   官 康 弼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金 屏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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