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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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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八0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葛 永 輝                   法   官 吳 俊 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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