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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附民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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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即湯乙○○)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 文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謝 志 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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