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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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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乙○○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丁○○○        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0四號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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