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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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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2號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125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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