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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0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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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6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訴字第12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業於96年8月22日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5日宣判。茲原告雖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於96年9月 5日始遞送至本院,有本院收狀章可憑,依照首揭法律規定 ,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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