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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撤緩字第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93年度訴字第5 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6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 ,經本院於93年2 月12日以93年度訴字第5 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3 年,於93年3 月15日確定在案。 茲因受刑人另於緩刑期內即94年11月17日、94年12月9 日、 94年12月10日更犯行使偽造文書罪,並經本院於96年1 月29 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111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於96年2 月26日確 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 以撤銷等語。 二、按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 ,94年1 月7 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4 年1 月7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及第76條規 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定有明文。而修正增訂 之刑法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 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確定者。」,則本件檢察官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 1 、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受 刑人緩刑之宣告,固非無據。 三、惟查: ㈠受刑人前於93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於 93年2 月12日以93年度訴字第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3 年,於93年3 月15日確定在案;嗣因受刑人 另於緩刑期內即94年11月17日、94年12月9 日、94年12月10 日更犯行使偽造文書罪(下稱後案),並經本院於96年1 月 29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111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於96年2 月26日 確定在案等情,此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依刑法75條之1 第1 項規定,本條得撤銷緩刑之要件,除該 條項各款事由外,既尚須具備「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之要件,而本件受刑人前 案係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然其後案則係因行 使為造私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兩案之犯罪 型態、原因及社會危害程度完全不同,且經本院斟酌後案之 全案情節後,係宣告有期徒刑之易刑處分,顯見後案犯罪情 節尚非重大(按科刑時,予以易科罰金之宣告,自然係考慮 到受刑人尚非必須受機構性之矯正處遇),是本院審酌上情 ,認尚難僅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後案,遽認前案原緩刑 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㈢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上情,仍不影響原緩刑構想之實現,應 予維持既有之緩刑,檢察官撤銷緩刑之聲請尚有未洽,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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