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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撤緩字第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1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另涉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 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95年9月21 日犯竊盜案件,經本院96年1月19日以95年度彰簡字第971號 判決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96年2月13日確 定在案。然被告於緩刑前之95年8月間某日、95年11月18日 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9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404號 判決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構成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1 款之撤銷緩刑原因,為此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規定:「(第1項)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 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 定者。」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 法上述規定相符,原先之緩刑宣告難收預期效果,故應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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