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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5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所載,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 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 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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