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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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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31日犯駕駛業務致死罪,經 本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206號(偵查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3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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