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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6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列之妨害兵役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與附表編號1 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列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 刑陸月,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兵役條例等罪,經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 請分別就①附表編號2 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1 業經減刑之罪 所得減之刑②附表編號3 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4 所列不應減 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 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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