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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 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3項、第12條、第10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 年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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