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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 年度斗簡字第27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29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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