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
年度斗簡字第27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29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