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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及本院於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0一六號裁定減 刑確定,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罪聲請減刑及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 附表編號一經裁定減刑確定之公共危險罪減後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九日犯竊盜 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一00號(偵查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一四號),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 公共危險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 聲減字第一0一六號裁定減刑確定。茲檢察官以上開竊盜罪 ,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上開經裁定減刑確定之公共危險罪減 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 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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