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78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8日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166號(偵查案號: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71號),判處拘役10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 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2787號(5)解釋)。爰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