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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8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5月7日晚上8時許起至95年5月 8日凌晨0時10分許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4 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74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 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原確定判決內關於沒收之諭知 ,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執行(參司法院院字第2787 號(五)解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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