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29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女 43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
年度斗簡字第18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速偵字第19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已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在減刑之列,應照
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2787號(5)解釋),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