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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 表編號1 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經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業經減刑之犯罪經減刑 後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3 號裁定減為有 期徒刑3 月),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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