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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2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4 日犯違背安全駕駛罪, 經本院以96年度斗交簡字第145 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3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 已於96年6 月18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查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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