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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30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01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商標法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 彰化簡易庭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 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 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附表: ┌───────┬────────────┐ │ 罪 名 │商標法 │ ├───────┼────────────┤ │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 │ │ │ ├───────┼────────────┤ │ 所 犯 法 條 │商標法第82條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初某日起至95年12│ │ │月4日止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案號 │年度偵字第1472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彰簡字第326號 │ │事實審│ │ │ │ ├───┼────────────┤ │ │判 決│96年4月30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彰簡字第326號 │ │判 決│ │ │ │ ├───┼────────────┤ │ │判決確│96年6月7日 │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拘役20日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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